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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晶英达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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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被执行人:晶英达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01月0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晶英达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一案,本院已受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晶英达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存款4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文霞

书记员:杨婧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