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西凤,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耿皇社区居委会王楼自然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7月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薛阁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0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西凤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西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王西凤从亳州市谯城区一个自称叫“小杨”的人手中,先后四次以每袋90元的价格购买“鲁西”牌复合肥共计680袋,后以每袋16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本村村民王西民、王桂友、苏小说、孙志英、王西昌、李兴兰等人,销售金额达10万元,非法获利4万元。经安徽中科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王西凤销售的“鲁西”牌复合肥属假冒伪劣产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西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证人王桂友、李兴兰、苏小说、孙志英、王西民、王西昌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西凤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西凤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西凤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 二、对被告人王西凤违法所得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文祥审判员:赵修珠审判员:武磊
书记员:王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