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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学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涡刑初字第0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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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进,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办事处三里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进及其辩护人周纪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进明知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学进具有认罪、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且赃物被追回等情节,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学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郝文祥

书记员:张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