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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牛小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止审理刑事裁定书

(2013)涡刑初字第0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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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小暴,绰号小暴,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曹市镇徐楼行政村二里牛自然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6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汉民,绰号大绿,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曹市镇骑路行政村朱家自然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以涡检刑诉(2013)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小暴、朱汉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9月12日决定对被告人牛小暴予以逮捕,现被告人牛小暴未归案,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赵修珠审判员:孙良义审判员:李春杰

书记员:梁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