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荣富,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刁坪组**。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5日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荣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四、五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荣富伙同其妻仝先玲(另案处理)以外出打工的名义,将同村村民马显碧骗至涡阳县花沟镇,经过涡阳县花沟镇的孙辉(另案处理)介绍,卖给了涡阳县花沟镇柳东行政村张老冢自然村村民张升书(另案处理)为妻。被告人陈荣富与仝先玲从中获利一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陈荣富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荣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书证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害人马显碧陈述,证人张升书、张建廷、马显华、陈荣碧、仝先莲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富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荣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犯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荣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荣富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文祥审判员:武磊审判员:孔灿
书记员:张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