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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汤秀荷与李晓东执行冻结裁定书

(2013)含法执字第00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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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秀荷,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3)含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晓东有银行账户正在使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晓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清溪分理处账户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世文

书记员:王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