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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古胜与张继好执行裁定书

(2012)六裕执字第0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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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梁古胜。被执行人:张继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继好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前楼村的住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辉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