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洋洋,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杨永平,男,汉族。1977年3月2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卜兴清,女,汉族,1971年4月11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6日日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卜兴清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七里站友谊南苑三号楼108号商铺(面积68.3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先悦审判员:郑东波审判员:周维真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