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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鲍家如与卢德杰执行裁定书

(2012)六裕执字第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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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鲍家如,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卢德杰,男,汉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外出下落不明,我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执字第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先悦审判员:郑东波审判员:周维真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