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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赵以好与曹昌海执行裁定书

(2012)六裕执字第00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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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以好,男,汉族,1964年12月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曹昌海,男,汉族,1984年7月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赵以好与被执行人曹昌海一案中,因赵以好与第三人姚永达成协议,放弃对该车辆的执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曹昌海所有的皖N凯迪拉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曹昌海所有的皖N凯迪拉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辉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肖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