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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许光宇与张鲲鹏、金宜玲执行裁定书

(2012)六裕执字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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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光宇,汉族,1960年3月27日生,住六安市新河东路。被执行人张鲲鹏,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金宜玲,女,汉族,1950年10月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执字第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先悦审判员:郑东波审判员:周维真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