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洁,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75年3月2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汪慧,女,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汪慧所有的皖N089**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葛先悦审判员:郑东波审判员:周维真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