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登金,男,1974年12月17日生,居民,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杨孝荣,女,1981年8月5日生,居民,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80年元月27日生,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孝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维真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