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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登金与杨孝荣、张亚军执行裁定书

(2013)六裕执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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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登金,男,1974年12月17日生,居民,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杨孝荣,女,1981年8月5日生,居民,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80年元月27日生,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孝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维真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