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正宗,男,汉族,1943年4月24日出生,住裕安区。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裕安区。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俊家庭银行存款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审判长:梁辉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袁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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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正宗,男,汉族,1943年4月24日出生,住裕安区。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裕安区。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俊家庭银行存款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审判长:梁辉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袁芳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