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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正宗与张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六裕执字第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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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正宗,男,汉族,1943年4月24日出生,住裕安区。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裕安区。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俊家庭银行存款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审判长:梁辉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袁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