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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六裕执字第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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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杨芳,女,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芳家庭银行存款11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辉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