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华伟,区长。被执行人赵开祥(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仑政拆裁字(2012)第12号行政裁决书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开祥(户)将其拆迁房屋腾空并交付拆迁人拆除,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2013)甬仑行非执字第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献军审判员:余绍平代理审判员:毛蔚
书记员:朱玲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