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小型汽车川C95639号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即从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梅
书记员:万志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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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小型汽车川C95639号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即从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梅
书记员:万志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