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昆山华风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西侧玉杨路。法定代理人:树跃进,经理。被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沙江西路。法定代理人:张文峰,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德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山华风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昆山华风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78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德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阳霖审判员:李红兵审判员:唐国红
书记员:邵敏(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