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庆云,男,生于1970年1月21日,汉族,四川省松潘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0日以(1998)成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认定被告人张庆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8日以(1998)川刑二核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成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8日以(2000)川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11月10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6年8月16日以(2006)德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08年1月18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09年7月20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张庆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庆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庆云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庆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3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红敏审判员:王婧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