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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仕俊刑事裁定书

(2013)德刑执字第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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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罪犯唐仕俊,男,生于1976年8月27日,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以(2007)成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唐仕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以(2007)成刑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9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唐仕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仕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仕俊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仕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红敏审判员:王婧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