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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某某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宣汉执字第2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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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生于1953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田某某,男,生于1962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69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达中民终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医疗等费用16139.41元(已付1228.42元),被执行人刘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医疗等费用4034.85元(已付307.10元)。二被执行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执行人田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960元,执行费15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田某某、刘某某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之妻廖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之妻廖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存款11000元、4000元、6000元分别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各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体春

书记员:张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