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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明申请冻结375-3执行裁定书

(2013)宣汉执字第3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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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明,女,生于1970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熊才强,男,生于1976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向明勇,男,生于1971年1月14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开江县。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熊才强、向明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明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00元,执行费75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明勇之妻谭冬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向明勇之妻谭冬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账户内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义海

书记员:杜鹏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