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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执行裁定书

(2013)宣汉执字第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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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生于1951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宣汉县上峡乡大河沟煤厂。法定代表人周德清,该煤厂董事长。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宣汉仲执审他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2012)宣汉仲执审他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宣汉县上峡乡大河沟煤厂应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向某某工伤保险待遇58000.00元、58187.24元,并承担执行费1540元。因被执行人宣汉县上峡乡大河沟煤厂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宣汉县上峡乡大河沟煤厂采矿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煤厂的采矿权由被执行人宣汉县上峡乡大河沟煤厂管理,但不得转让、抵押和变卖。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体春

书记员:张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