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建,系该有限公司行长。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饶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宣汉民初字第821号、12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克军、杜娟偿还申请执行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资金利息,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四川巨丰油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宣汉县诚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18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大竹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义海
书记员:王光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