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良辉,男,生于1940年12月15日,汉族,住宣汉县,经常居住地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吕琼昌,女,生于1956年10月6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万正六,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系被执行人吕琼昌之夫。
申请执行人王良辉与被执行人吕琼昌、万正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宣汉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吕琼昌、万正六只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万正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内的存款716.00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万正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内的存款716.00元划拨至宣汉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号(法院执行标的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永红
书记员:贺远琴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