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明,女,生于1970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熊才强,男,生于1976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向明勇,男,生于1971年1月14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开江县。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熊才强、向明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明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00元,执行费75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熊才强、向明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明只收取借款本金50000.00元,放弃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向明勇前妻谭冬临自愿用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偿还熊才强、向明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明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谭冬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普安分理处)账户存款的冻结。二、对谭冬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普安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划拨,划拨至宣汉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宣汉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义海
书记员:杜鹏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