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绍全,男,生于1962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廖千辉,男,生于1963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杨亚军,男,生于1962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淑君,女,生于1953年8月16日,汉族,住宣汉县。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宣汉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廖千辉、杨亚军、李淑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绍全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400.00元。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淑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李淑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开户的账户上的存款110000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义海
书记员:杜鹏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