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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良辉与吕琼昌、万正六健康权纠纷(解除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宣汉执字第278号附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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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良辉,男,生于1940年12月15日,汉族,住宣汉县,经常居住地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吕琼昌,女,生于1956年10月6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万正六,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系被执行人吕琼昌之夫。

申请执行人王良辉与被执行人吕琼昌、万正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宣汉执字第27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吕琼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3628.00元。现因被执行人吕琼昌、万正六已履行了(2010)宣汉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吕琼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号内存款362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永红

书记员:贺远琴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