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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雪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应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翠屏执字第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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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雪松,男。被执行人:王应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应华是成都火车站内江车务段福溪火车站员工,其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应华在成都火车站内江车务段的工资收入12420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明磊

书记员:胡孝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