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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宏盛机电设备供应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平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翠屏执字第3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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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宏盛机电设备供应站。负责人章怀斌,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平,男。被执行人成都思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翠屏执字第357-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成都思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165757.95元予以扣留。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思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165757.95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雪功审判员:包虹审判员:刘彤

书记员:刘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