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宏盛机电设备供应站。负责人章怀斌,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平,男。被执行人成都思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翠屏执字第357-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成都思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165757.95元予以扣留。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思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165757.95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雪功审判员:包虹审判员:刘彤
书记员:刘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