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建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宜松,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贤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人王明新,经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建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宜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向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送达了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执行人在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时该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宜宾市建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4月27日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伟审判员:吴明磊审判员:党小杰
书记员:胡晓飞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