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俊森,男。申请执行人何琼祖,女。申请执行人黄兴胜,男。被执行人张雨,男。被执行人张小华,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雨、张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雨、张小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黄俊森、何琼祖、黄兴胜21836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27元,但被执行人张雨、张小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雨、张小华的存款22063元。二、如果被执行人张雨、张小华的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朱睿
书记员:刘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