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兰芳,女。被执行人周富良,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富良在宜宾华氏菜丁香餐饮有限公司有应收款收入,已被本院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周富良的收入52152元,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党小杰
书记员: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