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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何龙珍不服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何龙珍户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翠屏行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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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龙珍,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张义苹,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唐益林,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政,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开林,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库建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龙珍不服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宜国土资行决(2013)5号《关于责令何龙珍户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龙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龙珍负担。

审判长:陈健审判员:邹洪人民陪审员:袁林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