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龙珍,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张义苹,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唐益林,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政,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开林,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库建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龙珍不服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宜国土资行决(2013)5号《关于责令何龙珍户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龙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龙珍负担。
审判长:陈健审判员:邹洪人民陪审员:袁林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