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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曾小春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翠屏刑初字第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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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小春,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辩护人黄静祥,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宜翠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小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作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小春及其辩护人黄静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曾小春辩解称自己仅贩卖毒品一次。其辩护人黄静祥的辩护意见是:1.曾小春多次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2.曾小春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员谢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曾小春要购买200元的冰毒,曾小春告知谢某某自己要到“刘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拿冰毒。当日,曾小春将冰毒送到宜宾市翠屏区东街眼镜公司9楼22号谢某某租住房内,次日曾小春与“刘某”收取了谢某某200元毒资。几天后,谢某某电话又联系曾小春要购买200元的冰毒,曾小春将冰毒送到谢某某的租住房内,次日曾小春与“刘某”收取了谢某某200元毒资。2012年12月3日下午,谢某某电话联系曾小春要购买200元的冰毒,曾小春随后将冰毒送到谢某某的租住房内。谢某某、曾小春等人一起在租住房内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从曾小春处缴获1小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及鉴定,该冰毒疑似物净重0.58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曾小春法庭调查期间当庭辩解称自己仅贩卖毒品一次,且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受到诱供,但未提出受到诱供的线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2年12月3日18时许,民警接群众电话举报称翠屏区东街眼镜公司楼上9楼22号房内有人贩毒并吸食毒品,民警前往在该房间内查获包括曾小春在内的7名吸毒人员及冰毒疑似物一包。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证人谢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中旬一天下午,他打电话给曾小春联系购买毒品,曾小春说要到他师兄那里去拿,后来曾小春送了200元的冰毒到其租住房,次日他给了曾小春及其师兄200元,三四天后他又叫曾小春送了200元的冰毒到其租房,次日他给曾小春及其师兄200元。2012年12月3日16时许,他叫曾小春送200元的冰毒到租住房一起吸食时被警察抓获。曾小春称自己为“小咪”。谢某某辨认出曾小春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3.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3日17时许,谢某某叫其买吸毒工具到谢某某租住房内与曾小春等人一起吸食毒品,曾小春在贩卖冰毒。4.被告人曾小春侦查阶段依法接受讯问时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下旬,他两次从师兄“刘某”处拿来150元的冰毒送到“小咪”租住的东街眼镜直通车楼上9楼22号房,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小咪”。12月3日16时许他送300元的冰毒到“小咪”住处,“小咪”说叫他拿点毒品出来一起吸食,他就对“小咪”说只收200元钱,他们一起吸食毒品时被查获。曾小春辨认出谢某某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化)字(2012)25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曾小春处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及检验,净重0.5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曾小春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小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曾小春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小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必春审判员:冯中明人民陪审员:汪增文

书记员: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