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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玉春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翠屏执字第3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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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声友。被执行人贾德钊,男。被执行人董玉春,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德钊、董玉春的存款158231元。二、如果被执行人贾德钊、董玉春的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朱睿

书记员:刘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