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治平,女。被执行人:柴金明,男。
本院在执行黄治平与柴金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翠屏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雪功审判员:包虹审判员:刘彤
书记员:刘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