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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治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金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翠屏执字第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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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治平,女。被执行人:柴金明,男。

本院在执行黄治平与柴金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翠屏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雪功审判员:包虹审判员:刘彤

书记员:刘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