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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子华与陈俊良、刘淑群、查松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仁寿执字第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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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子华,女,生于1956年9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陈俊良,男,生于1966年6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刘淑群,女,生于1954年7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查松柏,男,生于1958年11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2005)眉民终字第30号付子华与陈俊良、刘淑群、查松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眉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志刚

书记员:刘阳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