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子华,女,生于1956年9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陈俊良,男,生于1966年6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刘淑群,女,生于1954年7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查松柏,男,生于1958年11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2005)眉民终字第30号付子华与陈俊良、刘淑群、查松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眉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志刚
书记员:刘阳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