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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建明、李永红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2013)仁寿执字第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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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江家坝群英街**。组织机构代码:00857018-X。法定代表人田泳,局长。被执行人彭建明,男,生于1977年5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永红,女,生于1979年11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仁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45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彭建明、李永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仁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45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喻建平

书记员:吕廷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