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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兵龙与邓平忠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仁寿执字第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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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兵龙,男,生于1974年6月2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邓平忠,男,生于1975年7月16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1)仁寿民初字第673号罗兵龙与邓平忠欠款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邓平忠之妻王秋红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仁寿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红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