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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梁市离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执行案裁定书

(2013)离执字第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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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平,该公司董事长执行人李吉翔,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生,离石区人,住离石区枣林乡三山集村。身份证号1411021***********。被执行人张建林,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生,离石区人,住离石区滨河南东路。身份证号:1423311***********。被执行人李文平,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离石区人,住离石区枣林乡枣林村。身份证号:1423021***********。被执行人薛锦龙,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生,离石区坪头村人,住离石区后瓦村。身份证号:1411021***********。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1日、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平、薛锦龙、张建林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338881.52元,并支付从2013年4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38881.52元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191.50元、执行费4983元,共计347056.02元及违约金。以上款项在李文平交付50000元之后,剩余执行款297056.02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张建林、李文平、薛锦龙再未继续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偿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林、李文平、薛锦龙银行帐户存款297056.02元及违约金。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建林、李文平、薛锦龙工资收入297056.02元及违约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闫永华

书记员:刘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