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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乔及华执行案裁定书

(2008)离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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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乔及华。被执行人康春明,1971年农历2月5日生,下安村煤矿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离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拆除在超出其宅基地使用范围修建的牛圈、厕所及其他堆放物,以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正常出入通行及实际支出费用3000元,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春明银行帐户存款41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康春明的收入4100元。执行员李维强

书记员:王海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