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永兴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小芳,女,汉族,住离石区交通路**,身份证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2)离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孙小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小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孙小芳至今仍未案生效判决书自动履行偿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小芳银行账户存款207200元及本金20万元的利息。二、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闫永华
书记员:刘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