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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梁饭店借款执行案裁定书

(2012)离执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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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永兴理事长被执行人吕梁饭店法定代表人崔耀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梁饭店借款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2)离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由被执行人吕梁饭店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302910.5元,诉讼费2525元,执行费2900元,共计308335.5元。以上款项全部交付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2)离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闫永华

书记员:刘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