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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譏县计生局申请执行杨金星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魏行执字第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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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杨金星。被执行人王艳云。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G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G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胜涛审判员:李伟审判员:岳新玲

书记员:陈合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