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陈金良。被执行人常利芳。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J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J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胜涛审判员:李艳芳代理审判员:陈合强
书记员:胡鸣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