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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长荣与被执行人张利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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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长荣,女,1957年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龙山区。被执行人张利,男,1958年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龙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长荣与被执行人张利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利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祥

书记员:秦绍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