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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3

珲春巨宇纺织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无力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珲民破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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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3年文书破产程序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珲春巨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全永根,经理。申请人珲春巨宇纺织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无力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2000年6月29日经外经贸吉府珲合字[2000]0004号批准,由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土地作为投入与韩国巨宇纤维产业成立了中外合资企业即珲春巨宇纺织有限公司。2005年4月7日,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珲春巨宇纺织有限公司中方投资主体变更为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8年4月29日,经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批复,珲春巨宇纺织有限公司外方投资人变更为(香港)亚洲汇通国际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4月16日,珲春巨宇纺织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珲春经纬会计事务所于2013年6月1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书显示,目前公司账面资产总额40360711.15元,负债总额50856973.11元,资产负债率126%,净资产总额-10496261.96元,累计亏损22862261.96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珲春巨宇纺织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其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经上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珲春巨宇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珲春巨宇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吴锡哲代理审判员:孙博代理审判员:张晔瑶

书记员:付世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