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子歆,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耿安艳,女,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周立坤,男,汉族,工人。
申请执行人周子歆与被执行人周立坤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桦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其主文为:一、原告周立坤自2009年5月给付被告周子歆抚养费变更为300.00元,均于每月25日前履行。该法律文书于2012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份的抚育费3,600.00元,本院于2012年12月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2月12日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每月扣留800.00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09)桦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孝民审判员:李逢珠代理审判员:张文亮
书记员:王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