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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邹城市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韦成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2012)台椒催字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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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邹城市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成志。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邹城市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必翔

代书记员:严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