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城市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成志。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邹城市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必翔
代书记员:严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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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邹城市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成志。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邹城市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必翔
代书记员:严棋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